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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从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谈执行原则与方法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4-10-03 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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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2日早晨6时许,柳某某等8人乘坐江某某驾驶的鄂L11353号四轮农用货车到某区红旗村某某湾做工,6时40分许,遇某快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鄂AB2366号货车载货沿107 国道从北向南行驶,在该国道1301.5公里处与江某某驾驶的农用货车相撞,致江某某当场死亡、柳某某等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某法院审理后判决:1、由中财保汉口某公司赔偿柳某某、鲁某某、熊某某、游某某、汪某某人民币40173.95元;2、 由陈某某、郑某共同赔偿上述五人人民币291178.20元,某快运公司负连带责任;3、由甘某某(系江某某之妻,在本案中既是申请人亦是被执行人)赔偿上述五人人民币42319.67元;3、由郑某和陈某某共同赔偿甘某某98387.85元,某快运公司负连带责任;5、由郑某和陈某某共同赔偿鲁某某6008.94元,某快运公司负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共计478068.61元。

    [执行过程]

    2006年9月,柳某某等九人先后向某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6年9月25 日立案受理。案到执行局后,执行员先后分别向中财保汉口某公司、某快运公司、郑某、陈某某、甘某某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送达过程中,陈某某去向不明,某快运公司的办公场所与在工商管理登记机关所登记的不符,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同时在工商管理登记机关了解到某某快运公司在成立时是以6个集装箱及汽车零配件进行注册登记的。到某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某快运公司原有4台货车,除肇事车辆外,其余3辆货车均在当事人申请执行之前将财产转移过户到其他公司名下。郑某也因交通事故自身致残在医院治疗,还需人员护理照料,案件执行处于“山穷水尽”境况。而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开始是每天来人到法院吵闹,辱骂,甚至动手扭打执行人员,后来发展至群体来法院示威,并把七、八十岁的老人送到某院拉扯横幅,集体到区委、区政府、市人大上访、静座,社会影响很大,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若不尽快执行,势必会导致更大的群体事件。为了尽快取得执行实效,执行局成立执行专班,配备专车,不分白昼,四处查找所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放过任何一丝线索和希望,每天将所查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然后部署新的方案,最终将突破口放在某快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是鄂某钢退休职工,执行人员不辞辛劳,往返鄂某钢多次,在当地派出所查寻朱某某及其亲属所有信息,在鄂某钢居委会及社区进行走访、调查,逐步掌握一些执行信息,后又在武汉三镇所有区房产局及市房产局和金融单位对朱某某及其直系亲属按照身份证号码查找房产登记和查询银行存款信息,进行地毯式搜索。几十个工作日下来,徒劳无果。2006年12月31日晚,执行专班人员通过公安机关的配合,在流动人员暂住人口信息登记上查找到某快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的暂时住址,立即传唤其到法院,自此,案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朱某声称其根本未成立什么公司,觉得很冤,很委屈。凌晨一时半,朱某的弟弟朱某喜出现在法院,其坦诚说某某快运公司是其本人以其姐姐的身份注册成立的,他也是为了帮朋友,没有想到把自己的姐姐给拖累,当即表态,人民法院的判决一定要执行,先行给付一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也明确了一个履行期限并以本人的房产作担保。当晚执行人员与申请人柳某某等联系,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柳某某等申请人对执行专班人员的工作大为感动,表示同意接受朱某喜的担保执行方案,并保证不再到市、区上访。该案于2007年10月全部执行完毕。

    [几点启示]

    民事强制执行是公权对私权的救济,也就是债权人利用国家权力实现债权的一种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如何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尽快地、最大限度地实现,是执行工作的价值取向,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实践。该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由开始的“山穷水尽”到后来的“柳暗花明”,其中的深刻体会是践行司法为民的举措广泛而多元,但最根本的是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保持司法公正,最核心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多年执行工作实践,略述浅见,恳请诸位同仁指正。

    (一)执行过程必须贯彻执行穷尽原则

    所谓执行穷尽是指执行机构依据债权人的请求实现特定内容,在穷尽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后,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债权人也完全不能提供证明被执行人尚有执行内容的证据。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要不放过任何可供执行的线索和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必须穷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手段,穷尽各种强制措施以及穷尽一切可能奏效的执行方法。

    第一、穷尽调查手段。当前,执行难度较大的是因被执行人恶意逃债而隐匿转移财产,使执行人员难以查寻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是执行工作的生命线,而有的被执行人是不会主动地、真实地提供其财产状况、存放地点的,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谈不上什么执行措施的采取了。因此,执行人员必须正确和善于运用查询、搜查等调查手段,去全方位地了解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性的权利。如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等,同时还要善于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线索与迹象,要善于发现有无被执行主体扩张的情形,防止有能力执行的当事人逃避执行。

    第二、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其义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执行人员应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如针对金钱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划拨、提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执行措施,对特定物的强制交付,对不动产的强制管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措施,强制腾退迁出房屋等等,只有在执行人员已经穷尽了应当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才能最终确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第三、穷尽执行方法。在执行中要开拓创新,擅于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并穷尽各种方法举措来努力实现债权的权益。如进行财产审计、分步执行、悬赏执行、债权入股、集中专项执行、通过媒体曝光等执行方式方法。

    (二)建立规范财产调查制度

    执行过程中,需要建立规范财产调查制度。执行程序开始后,开展执行调查工作,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前提。为了确保能够迅速、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就必须建立规范的财产申报、审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当前,影响执行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了解,又不主动地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还有一种现象是认为执行财产的提供是申请执行人的事情,这种工信方式和观念都是错误的。其一,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财产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还不发达,社会必要的信息服务和公开机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加之债权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途径和手段极其有限,而且难以得不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协助。其二,法院的执行机构不是消极的执行者,而是积极的职权实施者,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之一就是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权利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为由,拒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主动调查,而是应当依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并重为原则,侧重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作用,以弥补债权人举证不能的缺陷,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在执行中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能为了结案而强迫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 强制以他物抵债、强制和解。

    (三)执行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着重体现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这并不排斥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关注和保护。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为民要求的应有之意,那么又如何依法维护债务人的权益呢?

    第一、不得执行法律法规豁免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八类财产属于不能执行的财产,这些财产有与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相关的财产,也有与被执行人名誉和荣誉相关的财产,这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在执行工作中,要以人为本,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被执行人有许多基本权利,如自然人及其所抚养、扶养、赡养家属的生存权等必须加以保护,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如果那样不仅影响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计,对社会公序良俗也有损害。

    第二、禁止超标的执行。权利义务对等是法律的最基本含义。执行的本意就是为了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维护,但在执行中不能超过债权人所应得到的利益执行。如果超标的执行,会对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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