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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范围】交通肇事撞伤8人司机、出租公司、保险公司共担责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6-07-21 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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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其中一位伤者,肇事小车就赔偿了48000元的损失。

    2007年3月8日8时,年轻的王某驾驶出租车在南昌大桥时为了超车,加速行驶到左边车道时,遇到迎面开来的载有8个人的面包车,造成两车相撞、两人受重伤、6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面包车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重伤者之一的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由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李某把王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0元。

    在法庭上,王某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原告赔偿责任;但南昌某出租公司辩称:该公司与王某系租赁关系,签定的合同中约定所有事故责任均由王某承担,故不承担责任;而南昌某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中有8个伤者,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应由8个伤者在6万元赔偿限额内进行分配赔偿,原告的部分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因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除交强险以外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享有20%的免赔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车辆时思想麻痹,行驶在对方车道,违反《道交法》的有关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实右侧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王某应对该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出租公司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理应对王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赔偿责任,鉴于出租车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故该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额范围承担李某的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南昌某保险公司从交强险赔付李某医疗费45000元,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6000元的20%即3200元,南昌某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份,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有权将肇事司机、出租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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