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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你我同行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6-09-07 1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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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司机状告交警交通标志侵权案

  ◆文/本刊记者 黄晓云

  年轻的郝凯是2005年洛阳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虽说只是市公用事业局的一个小科员,爱较真的他闲时喜欢翻阅法律书籍、找找身边违法的事,近来他就盯上了遍布洛阳街头的交通标志牌。2006年7月5日,郝凯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洛阳交警在交通标志牌背面设置商业广告侵犯了司机安全行车权。收到起诉状后,洛阳交警支队迅速派人拆除了所有相关广告。见诉讼目的已达到,郝凯即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首例司机状告交警交通标志侵权案圆满终结。

公务员郝凯:

  路牌广告侵犯安全行车权

  其实,路牌广告出现在洛阳街头已经有4年了,中州路、九都路、南昌路……只要驾车行驶在洛阳的繁华街区,随处可见这些背面设有商业广告的交通标志牌。它们正面是一板一眼的交通提示,背面则是色彩鲜艳、抢眼夺目的商业广告。

  刚开始看到严谨规范的交通标志与花里胡哨的商业广告“比邻而居”,我心里虽然觉得别扭,可也没太在意,后来和朋友聊天时,我们都觉得这么做不是很妥当。认真查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相关法律法规,我还真找出了支持自己的法规依据。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满大街都是这商家那商家、这产品那产品的广告,灯箱、橱窗、标牌……铺天盖地,为什么我就跟交警过不去?原因很简单:交通标志牌是道路交通的安全设施,它所承载的交通标志是公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向道路参与者传递的交通信息,是每一名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时刻注意并遵守的信号;而对商业广告,司机并没有关注的义务。

  刚学开车那会儿,师傅交代我的第一句话就是到路上一定要看交通标志,尤其到外地,路况不熟,更要看交通标志。何况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交通标志越来越多,图形越来越复杂,乍一看有些还不是很容易辨别。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却在市区多条主干道十字路口的交通标志牌上展示与交通指示无关的内容,如此一来,广告固然取得很好的宣传效果,但却严重干扰了司机的注意力,使他们难以在车水马龙的瞬间准确做出判断。而且,交通标志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国家财政拨款修建的,交警支队在上面打广告所得收益却是小集体、小部门的“金库”,这明显是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和垄断优势来牟利,并不合法。

  前不久,我特地考察了城区几条黄金地段交通标志牌的使用情况并拍照取证,最终将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市区交通标志牌背面设置或允许设置广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安全行车权,判令被告拆除设置的商业广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很高兴地看到,交警支队收到起诉状后很快就派人拆除了市区所有交通标志上设置的商业广告,并准备在原位置上安置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牌。其实,以前有一部分交通标志上设的就是公益广告,如“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画面简洁明快,设计挺不错。由于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我当即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说到底,我只是想让他们以后遇到类似事情要掂量掂量,要依法行政。

  我本人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有些了解。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我觉得“民告官”之所以难,跟现行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有关,比如这次法院受理时,立案庭对“安全行车权”一说就权衡很久。对西工区法院,我挺钦佩的,毕竟受理状告这么重要的政府部门的案子需要一定的勇气。我也做好了败诉的准备,没想到进展得这么顺利。以后要是看见不合理的事情,我还会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洛阳交警:

闻过即改,加强服务

  听说我们被告到法院,大家第一反应都很吃惊。在交通标志牌背面设置商业广告,洛阳并非首创,全国有不少城市交管部门这几年都是这么做的,当初我们就是借鉴山东青岛的经验。

  众所周知,交通标志的法定作用是指示、告知、提醒道路一侧来车方向的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按标志内容通行。因此,国家并没有规定其背面不允许存在文字、图案信息。同时,背面的内容只有反方向的车辆驾驶人和行人能看到,而这个方向的驾驶人和行人又应该看自己行车、行走一侧的道路上方的交通标志,他不可能也不应该看道路另一侧(即左侧)的交通标志。况且,交通标志一般是成对设置的,特别是大型指路标志,在路口的两个方向分别设有不同内容的指路标志,告诉驾驶人和行人通过路口时正确选择方向。

  经考察,我们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代理,与广告客户签订合同后,在洛阳市内,我们共设置了100多个路牌广告。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广告自然都是设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主干道上。而广告收入我们则一律冲抵办公开支,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缓解经费紧张的状况。

  这种做法在许多地方都司空见惯,我们最初也觉得并无不妥。接到起诉通知后,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派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原告沟通,积极改进我们的工作。虽然与客户的广告合同并未到期,我们还是果断采取措施,迅速拆除所有带商业广告的交通标志牌。

  目前我们正在全市推广“交通安全宣传走廊”,还是利用交通标志牌,不过背面改成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我们已经组织人员自己动手设计交通安全温馨提示,统一颜色、统一样式,甚至融入卡通元素,力求以人性化的语言提醒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提升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形象。

  我们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十分感谢原告热忱指正我们工作的失误,今后我们会以此为鉴,时刻提醒自己要依法办事,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相关法规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同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7条也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2005年11月9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合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关于广告的设置明确规定:“1.距路口50米内道路两侧无商业广告;2.无与交通标志类同的商业广告和非交通标志;3.无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灯光商业广告;4.不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5.机动车道净空内(不包括人行天桥、固定框架等)无商业广告。”

编后语: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能改,善莫大焉。我们欣赏郝凯“路不平有人铲,事不平有人管”的精神,钦佩洛阳交警知错就改的勇气,更欣慰的是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公益诉讼,给全国带了个好头。

  摘自《中国审判》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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