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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赔偿标准的“多级跳”回归正轨
7.23赔偿标准的“多级跳”回归正轨
7.23事故后,大家的关注点从最初的事故应急处理,逐渐转移到遇难者的赔偿上,法律专家作了许多有意义的分析和评论,并直接推动了相关部门推出目前的赔偿结果。对此,本人也一直在关注,本人现将铁路部门关于7.23事故的赔偿计划(方案)进行梳理并将本人赔偿意见呈现给博友:
一、铁路部门的赔偿计划(方案)
1、不赔的意图明显。虽然没有任何部门任何官员表示过对此次事故拒赔,但从初期把事故原因推给“雷击”的观点看,铁路部门并没有赔偿的意图。《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雷击”是什么,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如果铁路部门的“雷击”说成立,不用给遇难者任何赔偿。
2、根据部门依据赔偿。在我国,“立法部门化”、“立法利益部门化”现象被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广泛批评。立法中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但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在立法计划出台后,财政拨出专门经费给相关部门(利益)进行调研,并起草法律草案,立法部门再向相关部门正式发文征求意见,最后提交审议通过。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基本上是“有利益就抢、没利益就推”。于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样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的法规就打着国务院的旗号出台了,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伤者赔偿限额为15万元(即损失超过15万元的按照15万元赔偿,达不到15万元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自带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为此,铁路部门按照规定出台了15.2万元加上强制保险的2万元共计17.2万元的赔偿计划,被媒体称为“赔偿三级跳”的第一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