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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赔偿标准的“多级跳”回归正轨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6-11-17 1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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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事故后,大家的关注点从最初的事故应急处理,逐渐转移到遇难者的赔偿上,法律专家作了许多有意义的分析和评论,并直接推动了相关部门推出目前的赔偿结果。对此,本人也一直在关注,本人现将铁路部门关于7.23事故的赔偿计划(方案)进行梳理并将本人赔偿意见呈现给博友:
一、铁路部门的赔偿计划(方案)
1、不赔的意图明显。虽然没有任何部门任何官员表示过对此次事故拒赔,但从初期把事故原因推给“雷击”的观点看,铁路部门并没有赔偿的意图。《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雷击”是什么,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如果铁路部门的“雷击”说成立,不用给遇难者任何赔偿。
2、根据部门依据赔偿。在我国,“立法部门化”、“立法利益部门化”现象被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广泛批评。立法中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但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在立法计划出台后,财政拨出专门经费给相关部门(利益)进行调研,并起草法律草案,立法部门再向相关部门正式发文征求意见,最后提交审议通过。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基本上是“有利益就抢、没利益就推”。于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样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的法规就打着国务院的旗号出台了,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伤者赔偿限额为15万元(即损失超过15万元的按照15万元赔偿,达不到15万元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自带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为此,铁路部门按照规定出台了15.2万元加上强制保险的2万元共计17.2万元的赔偿计划,被媒体称为“赔偿三级跳”的第一跳。
3、没有依据、没有原则的赔偿计划。在媒体的对赔偿的高度关注和指责下,17.2万元的赔偿计划没有实施,旋即推出50万元不伦不类的赔偿计划,并因附5万元签协议“奖励”而备受批评。据说,这50万元的构成除了上述第二项17.2万元的赔偿外,包括了含糊的捐赠、奖励费用。该种赔偿计划推出后,传言四起,有说从本月起到今年年底,所有铁路客运段职工逐月扣500元钱,用于事故赔偿,又说50万元赔偿款项实际只能拿到17.2万元,其余均已用于事故处理,还说铁道部对遇难家属下达7月30日之前如不签署赔偿协议就停止协商的最后通牒等等。媒体报道有部分遇难者家属签字同意,但法律界人士此举不仅赔偿不公,更没有法律依据。 4、走上正轨的赔偿。 7月29日,“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发布消息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并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协商,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调整为91.5万元,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这次的赔偿方案没有了奖励、没有了捐赠,全系法律规定的必须赔偿项目,铁路部门不再是高高在上的道义的化身,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承担者,网络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评论功不可没。 二、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 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最早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可见于《民法通则》,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又适时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出台,侵权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并不是一部“良法”,虽然它把许多司法实践的成功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但诸如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城镇、农村二元赔偿标准的角度看(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一部“中性偏恶”的法律。此外,该法律出台就出现漏洞(《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法院也不得不在《通知》这样的文体中勉强弥补:《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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