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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难题多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5-09-30 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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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其中体现人性化的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机动车无过错赔偿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条款,在我省现实中的交通事故赔偿中难以得到落实,其成了该法难以实施的三个难点。

    深夜撞车难了断

    哈尔滨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人受伤,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及时赔付。

    2003年10月4日晚上,苏某带着妻儿以及朋友的孩子郝某驾驶单位的微型面包车去哈尔滨市龙塔观光。22时左右,返回途中,他们的车突然与一辆黑色轿车相撞,当即车体变形,左车门被撞坏。此时,郝某正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她的头部正好撞到了风挡玻璃下部,受伤最为严重,车上除了苏某的孩子受到了母亲的保护,其他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黑色轿车司机的爱人刘某马上下车对苏某说:“咱们好商量,我们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先看病再说。”随后,他拦了辆出租车将郝某等受伤人员送到了哈医大一院。两家人将看病的钱凑齐后,在医院做了初步的伤口处理。经诊断,郝某的鼻梁骨和下颌处瘀血严重,并磕出了两个肿块,面部形象受到了严重影响。双方赶回现场,并协助交警完成了现场工作。由于事发时天色已晚,又没有什么人证和物证,所以事故责任很难认定。

    2004年6月10日,交警事故科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黑色轿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郝某不负事故责任。苏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2004年8月2日,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维持了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以责任确定有争议,拒绝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目前事故双方正因责任赔偿问题打起了官司。

    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难

    5月1日,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事实上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投保人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

    哈市南岗交警大队的一位警官介绍,法律规定的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其与目前的商业保险在赔偿额度、赔付方式等方面有本质不同,目前我省还未实施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孟繁旭律师事物所的程佩国律师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没有法律细则规定哪个政府部门来负责监督和强制实施投保。目前车辆无法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受害人的赔偿就无法由保险公司承担,只能自行掏腰包。为将法律落到实处,有关方面就应尽快将目前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转为强制性保险,该提高费率的提高费率,该改变合同的改变合同,这样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理由拒付了。

    黑龙江省达明律师事物所的宋顺成律师说,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是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赔付的。对于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测,交警人员应当及时灵活、实事求是、认定准确。这就应当提高交警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有争议的,而且责任双方很难认定谁负主要事故责任。所以,一个交通事故通常都要经过认定责任、民事调节、公安机关调节终止、到法院打官司等一系列的环节,最后,再拿着交警大队事故科的现场证明等凭据,到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这就使第三者责任险无法及时地赔付给第三者。

    社会救助基金亟待建立为了体现人文关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责任垫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但据了解,由于没有有关部门明确“说法”,目前省内众多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仍然持不合作态度。多数伤者的抢救费用都是由当事人双方各承担一部分。

    与此同时,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到现在还没有建立,这使得许多重大交通事故受害者因费用问题,无法得到应有的抢救治疗。

    哈市交警人员介绍,目前沿袭的作法是,发生交通肇事后,当地的交警大队便将当事人的车扣留,并要求肇事者垫付几千元的押金来抢救伤者,很多当事人不愿先垫付费用。如果尽早组建社会援助中心组织或部门,将社会救助基金款项拨到医院,这就保证了伤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在挽救生命的同时,还可以缓解事故责任人之间的冲突和其他的社会关系,保证事故能够尽早地和平解决,社会救助基金对缓解政府的压力,减轻司法行政部门的负担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无过错赔付难操作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往往是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的,机动车本身并无过错。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原则,规定机动车无过错也要赔偿伤者的损失,但没有明确的操作细则,如何确定赔偿额度难把握。

    哈尔滨市道里交警大队的中队长魏刚说,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如果责任明确,赔偿调解起来很容易。但是,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是没有责任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让机动车的司机负几成的责任、赔多少钱等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出来,这也就使赔付无法操作,无过错的机动车主认为不公平,当事人只能诉诸法律解决该问题。据了解,目前北京等城市针对该法条在实施中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举行了听证会。

    北京市非盈利保险有望成为“强制保险”

    记者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内容采访了有关负责人。据其介绍,“新交规”中建议采取社会性非盈利保险作为真正的“强制保险”。

    该负责人介绍,“新交规”中建议采取一种真正的“强制保险”,这种保险应该是社会性非盈利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强制保险”将提高受害人待遇,使其能更及时得到赔偿。因为目前机动车第三者险,转嫁的只是机动车赔偿责任风险,机动车无责任不进行赔偿,从保险理念上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此外,“新交规”还建议该市取消自行车登记制度,同时,对于交通协管员,“新交规”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协管员将协助交警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告之。按照市人大有关议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在本月22日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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