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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范围】交通肇事案件逮捕必要性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5-08-19 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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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有无逮捕必要”

    “有无逮捕必要”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必要性被称为适用逮捕、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地理解“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含义,可以更好地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使逮捕成为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间的杠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的必要性表现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也就是说,对于逮捕的必要性的具体法律内容2001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并施行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该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做证或着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应当承认,这一解释对于人们正确理解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内涵,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运用逮捕措施起到了积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指出该“规定”并没有真正解决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含义,因而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立法原意。逮捕必要性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在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件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要件的前提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反之,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且具有社会危险性,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则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二、如何确定交通肇事案件“有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范围

    “有无逮捕必要”是适用逮捕机关认定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如何确定“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内涵:逮捕必要性包括具有社会危险性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两个方面。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来说,犯罪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但对于受害人来说,给其造成的人身和财产伤害与故意作为的结果是一样的,当事双方的矛盾重点是经济补偿是否得以顺利实现。因此从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办案社会效果方面,是否适用逮捕措施,应对被害人的利益是否得到补偿或有利于修复作为一个重点考虑因素。对肇事后逃逸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毫无疑问适用逮捕措施。而对于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要区别情况看是否有逮捕必要。如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已经到位或达成赔偿协议能够确保及时进行赔偿,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可对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如我院去年办理的一起面临高考的未成年学生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方家长与被害方积极协商,全力赔偿,争取被害方的理解和谅解。嫌疑人又是未成年人,面临高考,我们综合考虑,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对其做出不捕决定,在高考期间又对其暂缓受理审查起诉。保证了未成年学生按时参加高考,最后考取省内一高校,被害方也得到了经济赔偿,当事双方都十分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嫌疑人不能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使被害人受损的利益得不到修复,此时若对嫌疑人不逮捕,不仅不利于矛盾化解,而且给被害人造成检察机关放纵犯罪的认识,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被害人心中大打折扣。如某院办理的一起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嫌疑人王某酒后驾驶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碰撞行人,致人死亡,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该院考虑王某认罪态度好,无逮捕必要,对其做出不捕决定。嫌疑人怕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赔偿责任,便外出打工再无音讯。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及时的修复和补偿,使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产生了不满情绪,并多次上访。对外地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应采取逮捕措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及时使嫌疑人一方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交通肇事案件适用“有无逮捕必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交通肇事案件“有无逮捕必要”正确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在实践中仍有必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正确区分“无逮捕必要”与“不作犯罪处理”的界限。无逮捕必要与不作犯罪处理是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无逮捕必要并非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由于以下原因: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二是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作犯罪处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无逮捕必要与不作犯罪处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由于其具备法定无逮捕必要的条件而采用其他的强制措施。而后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因法律规定而丧失;或者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清等,而适用“疑罪从无”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并不一定符合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犯罪处理。在具体办案中要对被害方进行耐心的说理和解释,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2、对不批捕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放了之,对变更的强制措施要落实到位。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不捕是因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能保证诉讼的进行,要对后续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嫌疑人能及时对被害方进行经济补偿和保证随传随到,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样才能实现对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的目的,使案件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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