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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范围】浙江收紧交通肇事缓刑适用范围统一审理尺度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5-09-06 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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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赔点钱就能搞定。抱有这种想法的司机,趁早打消这一念头。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对醉酒驾车、飙车、斑马线上酿成交通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的,一律坐牢,赔钱也不行。

    近几年,全省每年因交通肇事致死达6000多人,发生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4位。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

    这次省高院出台这份《意见》,对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该意见于8月21日起在全省执行。

    11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在浙江省有70%以上被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

    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社会效果反而不好,在一些人心中形成了交通肇事后可以“以钱买命”、“以钱抵刑”的错误观念。

    《意见》规定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同时《意见》还规定5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过吊销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

    为打击严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以前许多案件中,被告人肇事后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被从轻处罚,撞死了人也不用坐牢。丁卫强说,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但是要依法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防止“以钱抵刑”

    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省高院明确规定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还可适用缓刑,体现了严宽相济的司法精神。

    不过,为了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意见》规定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省高院还强调了民事赔偿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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