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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是醉驾,乘坐遇事故身亡如何赔偿?自行承担10%责任!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4-09-30 17: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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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破损引发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高速公路管理者有没有责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发生骨折,其本身患有骨质疏松症这一情节能否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条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也已跃升为江苏法院受理的第一大类民生案件。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个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典型案例,以期对行车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江南时报记者 纪树霞 通讯员 省法宣

案例1

老人遇交通事故骨折

  患病不能成为对方减责情形

  2012年2月10日下午14时45分许,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人行横道线时,不慎碰擦到行人荣某,造成荣某骨折。事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鉴定部门又出具了一份认定书,认为荣某本身年老骨质疏松占骨折原因的25%。

  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因机动车碰撞所致,荣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形。该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荣某对将被机动车撞击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中,荣某因年事已高,骨质难免疏松,但该症状系老年人的常见体质,并无证据证明仅因该体质即会导致伤残后果。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应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损伤参与度作相应扣减,《强制保险条例》也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交强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2

  明知司机醉驾仍冒险乘坐

事故身亡自己也要担责

  2012年10月1日晚,王某、成某等人饮酒后,王某将骑来的二轮摩托车交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成某驾驶。王某坐最后,朱某坐中间,三人一同乘车离开。19时57分许,车子一头撞上了徐某临时停放的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左后侧,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夜,成某和朱某死亡。

  今年2月份,朱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因朱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658988.9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王某、成某父母以及徐某承担。法院审理确定,因朱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599523.9元。这部分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应由成某承担70%,徐某承担30%。此外,对于成某骑车造成朱某死亡,王某作为肇事摩托车的管理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不仅如此,朱某在明知成某酒后驾车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冒险乘坐,应自行承担损失的10%。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比例依法作出判决。

  点评>>>

  本案的难点是确定摩托车上三人的责任。三个年轻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于朱某死亡造成损失的交强险不足部分,法院判决摩托车方应当承担70%的责任,其中成某承担40%,王某承担20%,朱某自行承担10%。本案警示我们,酒驾危险,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同时搭乘的人也要积极劝阻他人勿酒后开车。

案例3

  驾校学员学车时发生事故

  教练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理赔

  2010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长城驾培公司学员黄某在教练员缪某的指导下驾驶学员车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骨折。金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教练员缪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事故双方协商,长城驾培公司除已经承担的李某医疗费142385元,另向李某实际赔偿56700元。事后,长城驾培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为索赔,驾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6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长城驾培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长城驾培公司向伤者赔偿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由于保险公司未参与协商,法院重新核定数额后,判决中国人保金湖支公司向长城驾培公司支付保险金64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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