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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6-09-07 1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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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一)车辆驾驶人:

    1.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也可以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在电话中,要讲清事故发生的地点、损害后果、是否需要医疗救援等情况。

    2.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如果当时受伤人员伤情严重,不及时救治,会有生命危险的,应当寻求周围车辆、人员的帮助;在没有其他车辆、人员帮助的情况下,必须使用肇事车辆运送伤者进行救治,在标明车辆静止位置后,可以移动车辆(这样做是为了能正确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的将救治情况告知110。

    3.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要开启危险警示灯,并在肇事车辆后面的来车方向50-150米处放置三角警示牌,以引起过路车辆注意、避让。车内所有人员应站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警察的到来。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事故受伤后,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确认自己伤害情况,记住对方车辆的车号,并拨打110报警。在无人协助的时候,自己要尽可能地移动到路边安全地带,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三)经过现场的目击者:目击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时没有警察赶到现场,要立即打110报警,记住肇事车辆的车号和特征(防止肇事车辆逃逸后没有线索)。如果人员受伤的,要尽可能的给予帮助。如有需要,并积极配合警察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逃逸事故,积极提供线索。

    二、事故处理

    1.自行协商

    目前,对于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3000元以下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可以根据《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行协商事故处理,不需要报警。

    2.民警当场调解(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在“事故认定书”的基本情况栏内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后,让当事人签名。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记录并当场向当事人宣布。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后,将“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但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不接受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不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载明有关情况。将“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一般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首先,接受警察的询问,将事故经过如实的向警察反映;其次,根据案情的需要,与保险公司联系,落实伤者的医疗费、事故处理的赔偿金等;第三,与保险公司、物价局等部门确定自己的车辆损失情况;第四,根据警察的通知,到处理机关签收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和事故的认定书、处罚决定书、调解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2)事故受伤人员:首先,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其次,接受警察的调查;第三,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第四,待治疗终结后,对自己的损害赔偿进行处理。

    (3)事故死亡人员家属:首先,待法医对尸体检验、鉴定完毕后(事故发生七日后死亡的,根据案情需要由处理机关决定是否进行尸体检验),按照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其次,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交交通事故死亡人的户籍证明和抚养关系户籍证明的相关材料;第三,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到公安机关签收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和事故的认定书、调解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4)相关的权利: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要求办案民警回避;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5)各项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二十五个工作日。

    (6)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的调解

    1.对于事故的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各方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而且在申请书中注明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是无异议的。

    2.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调解从规定的丧葬事宜办理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对受伤人员因伤致残的交通事故,调解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在十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调解一次。

    调解时,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确定的本地每年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进行调解。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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