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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5-10-18 09: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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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市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共同维护全市交通秩序 二、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车辆拖走,并从重处罚 依规划设立的停车场(库)禁止改作它用,已经改作它用的,必须限期恢复。违者,由规划部门按日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过境车辆禁止驶入319国道绕城公路黄花塘路口以东,黄花塘路口至毛塘路口以南,107国道牛角冲立交桥至李家塘收费站以西,107国道长大路口、洞井铺路口以北2的道路。违者,罚款30元。长途营运客车(含过境长途客运车辆)必须进入长途汽车站上下客,禁止驶入城区内。违者,罚款30元 四、城区实行夜间货运。禁止货车7时至21时驶入湘江一桥、湘江二桥至丽臣路四方坪立交桥以南,丽臣路四方坪立交桥至劳动路立交桥以西,劳动路立交桥至金盆路路口以北的道路。违者,滞留车辆至当天21时,并依法处以罚款。因特殊需要或特种专业货运汽车需在上述时间和路段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持证通行 五、城市中型客运出租车(中巴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到期报废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违者,一律扣缴销毁。禁止中型客运出租车7时至22时在黄兴路、蔡锷路、建湘路、解放路(文艺路口以西)、劳动路(二环路劳动路立交桥以西)、城南路、五一路、八一路、中山路、迎宾路行驶。违者,滞留车辆3天,并依法处以罚款。累计违章计点10次以上的,取消其营运资格 六、禁止农用车、拖拉机7时至21时在京珠高速公路牛角冲立交桥至李家塘收费站以西,李洞路李家塘收费站至韶山路洞井铺路口、长大路新开铺以北,319国道汽车西站、长益高等级公路岳麓收费站以东,湘江二桥、丽臣路、长永路牛角冲立交桥以南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违者,滞留车辆2天,并处罚款30元 七、禁止外籍摩托车7时至21时在五一路、黄兴路、蔡锷路、解放路、八一路、中山路、芙蓉路、韶山路、劳动路、车站路、沿江大道行驶。违者,滞留车辆至当日20时止,并处罚款30元 八、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核发牌照的摩托车、非法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含电瓶车)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收缴 九、禁止非机动三轮车、板车在湘江一桥、氵荣银路、枫林路氵荣湾路口以东,湘江二桥、丽臣路四方坪立交桥以南,二环路四方坪立交桥至劳动路立交桥以西,劳动路立交桥至金盆路路口以北的道路上行驶。违者,一律收缴 十、临街单位内部职工的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本单位的车棚内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不得停放在道路上(包括人行道)。违者,每部车罚款10元 十一、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通行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者,处以罚款5元,并就地学习交通法规、协管交通30分钟 十二、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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