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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挂被害人继续行驶致其死亡的定罪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6-08-14 16: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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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明知将人撞倒后,仍然驾车拖挂被害人继续行驶致其死亡如何定罪呢。

【案情】

  2004年12月9日9时许,黄某在某村口西侧600米处路南该村村民梁某(男,时年65岁)的庄稼地内割玉米秸,梁某见状即上前阻止,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黄某驾驶其北京牌1041型货车离开,梁某上前阻拦,黄某在明知将梁某撞倒后,仍继续加油前行,使梁某被撞倒后挂在车下,拖至某加油站前。梁某因被拖拉、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割他人的玉米秸而引发纠纷,在驾车离开现场时明知将被害人撞倒,竟继续拖挂被害人行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黄某行为的性质。

  一、本案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仅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满足这一法定情节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以下几点:(一)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肇事后;(二)出现了交通肇事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存在着原因上的因果关系;(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仅仅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造成,其中没有加入其它的加害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而言,在“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没有加入其它的因果关系和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应根据逃逸人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加以判断。正确对交通肇事案逃逸致人死亡进行定性,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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