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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的处罚标准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5-08-19 09: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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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法规的处罚标准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以下是交通法规处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2009年新交通法规处罚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知识:

    ◇2009年新交通法规处罚标准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

    ◇2009年新交通法规处罚标准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相关链接:

    ◇2009年新交通法规处罚标准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南宁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五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五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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