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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立案须知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5-08-19 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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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申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立案需要知道法院受理的范围以及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申请立案须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起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为了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附加前置条件,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普通规定即可提起一审诉讼。

  1、受理范围:本院作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生效仲裁裁决、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2、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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