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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4-08-15 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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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任何人不准指使、强迫和纵容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章名】 第二章车辆 第四条凡在本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 驾驶员的证件、车辆的号牌和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扣留或在驾驶证上记录 第五条凡悬挂本省号牌的货运机动车(含客货两用车)、大型客车、轿式拖拉机 须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货运机动车、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车厢后栏板上漆喷本车放大牌号或挂车牌号;客运出租机动车,须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和“出租”标记,漆喷字迹必须保持清晰。小型出租车还须安装有“出租”字祥的室外顶灯 第六条凡悬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的机动车。在本省停留、行驶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先到停留、行驶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检验、登记 第七条机动车拖带挂车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须附设安全保险链,挂车须在两轴之间的车身两侧设置安全防护网栏 第八条带半挂车的机动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拖拉机除外)须随车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安装牢固,取用方便 第十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损坏时,驾驶人员应及时将车移开,不得妨碍交通。无法立即移开的,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视情况,限定时间、地点,监督当事人按时移开 第十一条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轮摩托车只准牵引同类车辆 (二)带挂车的拖拉机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三)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时,牵引绳索长度为五至七米,在积水、冰雪覆盖和泥泞的道路上,可适当延长一至四米 【章名】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 第十二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统一的违章记分考核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省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安全考核证 (二)车辆行驶时不准戴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录音 (三)驾驶摩托车不准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学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试刹车的车辆,不准牵引故障车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交通安全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安全活动 【章名】 第四章车辆装载 第十五条车辆载物须紧靠车厢前栏板,笨重物品需装载均衡,捆绑牢固,物品前面和两侧不准乘人 第十六条车辆载运容易散落、飞扬、流漏及有碍卫生的物品时,须封盖严密,如有遗漏须立即停车密封并及时清除遗漏物 第十七条出厂时车顶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客运汽车的载物高度,大型客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第十八条二轮摩托车载物,其载质量不准超过七十公斤,载物时不准载人;侧三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车斗,所载物品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操作 第十九条自行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的道路上,载质量不准超过五十公斤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规定的时速行驶,并须有专人押运。沿途停车时必须选择安全地段,随车人员不得离开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货运汽车运输货物不超过五十公里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二)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和后三轮摩托车,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不准超过二人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乘人,驾驶员身后载人不准侧坐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只准带学龄前儿童一人,通过交叉路口和繁华路段必须下车推行。在县城道路上,自行车带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章名】 第五章车辆行驶 第二十三条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除用交通标志或路面文字标记标明车道的以外,车道划分自道路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中心隔离设施起向右依次排列为小型机动车道、大型机动车道、低速机动车道 第二十四条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车道分道行驶 (一)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限速三十公里以下的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低速行驶时在低速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三)机动车在不影响相邻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借用相邻车道行驶 (四)机动车在变换车道行驶时,须在变道前三十米以外开转向灯,在保证相邻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方可变道,变道后应关闭转向灯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行进中遇前方交通堵塞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交通疏通后按顺序通行,不准穿插超越 第二十六条车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道路时,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严禁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由行车单位或个人和公路管理部门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起重车行驶的最高时速,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减速慢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 (一)通过无交通指挥信号或无人指挥交通的路口时 (二)通过繁华街道、村镇、行人密集或有障碍的路段时 (三)通过有水的路段时 (四)通过边修路边通行的路段时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试车,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并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试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驶,车上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车辆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残疾人横过车道时 须减速让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得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三十二条车辆出入单位门口,须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让对方先行 第三十四条清运粪便的罐车、垃圾封闭车、绿化水罐车,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在车行道和行人较多的道路上不准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环行路、单行道、商业集中路段、步行街和设有交通物体隔离设施的街道 不准停放车辆 (二)路面宽度不足七米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的,障碍物对面一侧前后二十米内的路面不准停车 (三)在允许停车的街道和公共汽车、电车、职工接送车站(点)停车时,前后轮距道路边缘或站台不得超过四十厘米 【章名】 第六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准在车行道上玩耍、打闹、坐卧和攀登、跳跃交通护栏和其他交通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嘻闹或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二)不准向车外投掷实物 (三)乘坐货运汽车,须从车身右侧或尾部上下车 (四)乘坐职工接送车应按指定站点依次候车 【章名】 第七章道路 第三十九条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泼水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十条在公路两侧国家规定留地范围内,不准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在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外,修建饭店等商业场所的,须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四十一条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应持施工执照、占路许可证,按核准的地点、时间、范围和要求挂牌施工;维修、抢修路面和道路公共设施时 不得中断交通,因特殊情况需中断交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停车点、存车处、广告牌、宣传栏或组织大型文体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街道两侧设置遮阳帐篷、立体霓虹灯,不得妨碍交通。设置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低于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人行道,支撑杆不准妨碍行人通行 第四十四条横跨道路的管线、标语,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五米 第四十五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街道上用高音喇叭进行广播宣传 第四十六条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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