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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6-07-21 16: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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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3年9月24日,安徽某县农民马某开着大货车载着开会的群众回村,车厢内站立64人,驾驶室挤6人。12时30分左右,当车行驶到青集口火车站路段公路与铁路平交路路口时,正有一列客车进站。由于道口无人看守,也无护栏和标志,再加上左侧视线不良,坡度较大,马某竟无察觉。虽然站在车厢内的人大呼停车,但由于人多拥挤。乱喊乱叫,马某未听见,继续驾车过铁道。被飞驰而来的列车撞的粉碎,翻到在铁路右侧的路基下。33人死亡,19人重伤,24人轻伤,汽车报废,铁路运输中断数小时,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计算。

分析:本案中,马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车辆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马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青集口路段管理站违反了《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此巨大,除了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外,马某和青集口路段管理站应按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范围来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如此巨大,如果按全部赔偿原则,马某作为一个农民是根本赔不起的,因此在确定该案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方法时,应考虑马某的经济状况和其家庭成员生活状况,尽量做到对双方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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