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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逃逸】清远:肇事司机逃逸交通事故受害方要赔百万元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5-09-06 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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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方日报“民意”版收到一封读者来信,信中反映,连州市碧云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下简称碧云公司)一辆公交车按章行驶时,被一辆运货车突然撞倒,造成公交车上司乘人员七死十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现场逃逸。

    碧云公司随后却被死伤者亲属告上法庭,要求赔款总额约百万元。碧云公司此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几种车险,由于对有关理赔条款不甚了解,出事后索赔机会渺茫。来信的读者称,这是一起典型的受害者告受害者的案件,受害方竟然要赔偿巨款,公理何在?接信后记者即赴连州进行了一番采访。

    事故:碧云公司遭遇飞来横祸

    据了解,连州市碧云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日,是连州市的外资民营企业。该公司有中巴26台,运行于市区内和两个郊区镇,共有三条运输线路。经连州市物价局批准,中巴上车收费标准为1元至4元,为了打开市场,碧云公司只收1元,自开业以来,为上班一族和中小学生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也为繁荣当地城乡经济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今年9月8日,碧云公司三路线的一辆公交车粤RU0952号从连州城搭载乘客13人按照交通规则从南向北开往终点站九坪镇的途中,在洲水自然村往北约995米处,突然被一辆从北向南行驶、运输大理石矿的东风牌5吨货车(湘L. 40080)拦腰撞倒在公路边的水田上,当场死亡六人,伤十一人,伤者送医院后死亡一人,事故共造成七死十伤。

    碧云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公司车辆对此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却被撞得破烂不堪,按国家规定有9年行驶期的车辆现在不到3年就报废了,碧云公司其实是最大的受害者。更不幸的是,该公司被死伤者家属推上法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至记者采访时止,碧云公司经连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已对五名死者三名伤者的家属赔款近70万元,但整件事情仍未完结。

    交警部门:碧云公司不负事故责任

    碧云公司负责人有关该公司车辆对此次特大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的说法,得到该市交警部门的证实。

    连州市交警大队10月30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明:“湘L.40080号大货车驾车人越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湘L.40080号大货车驾车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连州市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经调查,现年31岁的肇事司机张志忠是阳山凤埠镇塘滑管理区人,肇事车辆是他从私人处买进的三四手旧车。目前,由连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全国公安信息网正对张志忠进行追缉。记者从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的页面上看到,张志忠属交通肇事案刑拘在逃,群众举报奖金为500元。据了解,在逃的张志忠几乎家徒四壁。知情者对记者说,即使张志忠被捉拿归案,他也基本没有什么赔偿能力,也没有大宗财产可被强制执行。

    法院人员:无责任方为何要赔偿

    肇事司机趁事故发生的混乱场面逃逸,事故中的无责任方也是受害方碧云公司却要对死、伤者家属付出巨额赔偿是否合理合法?带着众多知情者的这一疑问,记者采访了连州市人民法院有关人员。据受访者介绍,法院对碧云公司的系列民事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和302条的规定。

    记者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一点没错,有关法律条款已明确了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这样的结局,碧云公司的员工仍想不通,他们说,自己公司的车辆按章行驶时突然被撞,难道这样就要负全部死、伤乘客的赔偿责任?如果这样,发展公共交通的风险成本就更高了。

    保险公司:无过失责任险的前提

    据了解,碧云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每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连州支公司投保了无过失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座位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几个险种,每辆车每年保费7000元左右。我们单说无过失责任险一项,按一般人的理解,碧云公司在这次事故中属无过失责任,又要承担经济赔偿,那么该公司车辆投保“无过失责任险”应该可得到保险赔偿吧?

    记者为此采访了人保连州市支公司负责理赔的严经理。严经理说,碧云公司还没有提出理赔申请,既使提出申请,按他对“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的理解,碧云公司也得不到赔偿。因为该险种条款写明是:“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碧云公司的车辆是与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该险种只针对“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从前提来看已不在理赔之列。那么,碧云公司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方面有否对此作解释呢?严经理答说,保险条款文字已随同保单付给投保人,如果客户投保时有疑问,他们会解释,如果客户没有疑问,他们不可能对每个客户的每个险种都事先解释一番。记者对这种说法不能认同,因为客户几乎都是保险行外人,谁有可能事先就对保险条款提出切中要害的疑问呢?另外,假设碧云公司以后想规避“9.8”事故同样的风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其他险种可提供呢?记者得到的回答是没有。记者随后咨询了有关法律界的人士,他们说,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对有关条款有事先解释与告知的义务。法律界人士说,碧云公司对受损乘客付出赔偿后可转而向相关方面提起赔偿诉讼。

    连州“9.8”特大交通事故的死者无辜,却给生者留下长长的伤痛。我们再次提醒各位司机小心行驶,并祝出门在外的人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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