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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6-08-20 16:08:15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首的认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严格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二要件认定。如果再以三要件认定自首,无法律依据。”
以下是交通肇事自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交通肇事后自首该如何认定?
张某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后,本与警察约好第二天在规定时间自首,但由于张某出去筹钱给受害者治病,耽误了自首时间,而警察此时却在医院将前去送钱的张某抓获,那么张某自首是否成立?
未在约定时间去自首
2007年5月1日下午8时许,张某驾车沿郑州市花园路由南向北行至一路口时,与由东至西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受伤。张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求助。5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后又返回事故现场。此时,警察与被害人李某家属已到,由于李某伤情严重,警察同意张某先随李某家属去医院,5月2日上午9时去交巡警支队投案...全文>>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自首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文>>
◇认定交通肇事自首的两种观点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司法认定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的不同观点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首的认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严格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二要件认定。如果再以三要件认定自首,无法律依据。” 至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观点...全文>>
◇交通肇事自首的规定
从交通肇事自首之争看法官职业化
一些法院领导习惯了“内部文件”。更应警惕的是,这些“内部文件”还往往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成为各地“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的根源之一。
北京司机郭某驾车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肇事行为。日前北京延庆县法院认定郭某为自首,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这条消息,成为不久前浙江省高级法院出台的一份内部规程的反证。浙江高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全文>>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院获悉,为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已于8月21日执行,该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据了解,浙江省近几年来每年因交通肇事致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上半年杭州市因酒后驾车被拘留的有513人,其中醉酒驾驶312人,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全文>>
◇有关交通肇事自首的争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是否认定为自首
案情:2008年3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大货车自弋阳往南昌方向行驶,至320国道629公里+300米路段路段时,因避让右车道内水坑向左打方向,货车在左道行驶准备转向右道过程中,货车前左侧撞上迎面由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与货主徐某立即打电话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