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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协管员抓摩的致乘客死亡 被免于刑罚遭质疑

来源:乌兰察布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wlcbjtsgls.com/   时间:2016-07-21 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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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备受关注的海口协管员抓摩的致乘客死亡案开庭审判,协管员钟晓被海口龙华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这一判决,受害人潘某家属不服,决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6日上午8时许,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琼山区队第一中队被告人钟晓、陈某等共五人,按照大队长的部署,在中队长的带领下在海口市龙华加油站通往国贸大道的小巷路口处设点查扣非法营运的“摩的”。后陈某驾驶查扣的摩托车载着被告人钟晓准备送车回秀英西站存放,途中路过国贸附近时路遇“摩的”司机王群学(已判刑)驾驶一辆琼A83055两轮摩托车,从府城医院附近非法营运载着被害人潘某准备到滨海大道紫荆花园小区,二人决定查扣该车并尾随在后。

  在海口市滨海大道与世贸北路交叉口处遇上红灯,摩的司机王群学将摩托车停在交通安全岛上等候,陈某将驾驶的摩托车停在王群学停车处20多米处,钟晓下车后走向司机王群学准备将其拦下检查。当钟晓走到王群学身后抬手示意王群学接受检查时,王群学发现有人朝他背后走来,意识到是交通局人员查车,慌忙中加油门驾驶摩托车驶入滨海大道机动车道,恰与李某驾驶的一辆正常行驶的琼C51284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潘某倒地被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钟晓与陈某见状便驾车离开现场。

  海口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群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钟晓和货车司机李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潘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晓身为海口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协管员,在依法协助稽查人员查扣非法营运摩托车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未按规定着制服、未佩戴工作卡、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选择交通繁华路段、交通信号灯路口危险区范围内执法,导致违法摩托车冲向机动车道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且其对自己的行为间接造成的严重后果不闻不问,反而迅速离开现场,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但指控被告人钟晓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及被告人钟晓提出其检查车辆的行为并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在庭中提出,钟晓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其仅承担次要责任,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法庭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钟晓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又属初犯和过失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罪,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钟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害人潘某家属不服,表示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同时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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